我是2010年7月2日开始在该公司代理品牌的专柜做营业员,一直做到8月25日。8月23日开始给我调到另外一家店铺上班,26日时候主管给我打电话以商场经理不让我在商场上班为理由辞退我.并且一直没有给我签合同。而且我这期间的工资一直没有给我发放。在2010年7月27日至2010年8月3日我在公司培训,直到8月8日才让我签一个培训协议,协议上说如果培训我未达到公司标准公司可以辞退我,每天按30元给予补助,合格则按每天60元。培训之后也一直未提我培训合不合格的事情。电话里和我说从7月2日开始到8月25日的工资每天按30元计算。并让我回公司重新补签一个培训协议,日期是从7月2日到8月25日。
我觉得这样计算我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应该从7月27日到8月3日这期间我的工资按30元一天计算,其他时间应按正常工资计算,并给我补交保险。
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给我计算工资合理么?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