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员工的工作地点需要拆除,现我公司将这些员工安排在了离原先工作地点很近的一个地方工作(同一个城市、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都无变动,是一样的。),我们的合同上的工作内容写的是:甲方安排乙方在服务岗位从事服务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工作地点:1、南京市2、泰州市、3、淮安市。
请问老师:1、我公司以口头谈话形式通知了员工去新地点报到工作,可他不同意,我需要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去新地点报到工作吗,需要加上报到时间的期限吗?如果要通知,我在文字措辞上需注意些什么?
2、如果员工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我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按照劳动法的哪条规定解除,需要赔偿吗?还要注意些什么?(我们是从事学生服务工作的,一人一岗位,如果不来就要安排其他的员工代班,那么代班的员工就要超负荷上班严重影响休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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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而员工不服从安排,又不去上班,单位可按旷工解除合同部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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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明确约定而员工不服从安排,又不去上班,单位可按旷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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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