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几个问题请您有空的时候帮我解答一下,谢谢。具体情况如下:我于2002年购买了一套位于上虞市谢塘镇菜市场附近的一套房子,底楼,房产证是红色的,签发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房子一共为4楼。产别为私有房产,设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99.21平方米。土地证为金黄色的,签发日期为2002年5月22日,用途是商业服务业用地,座落一项里注明了几幢几室为营业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0年10月20日。这套房子其实就是单纯的住宅而已,根本不能用作营业房使用的,因为房产证与土地证是第二年才拿到手的,而且也没注意什么商业服务业用地。现在想要转让,听说这样注明商业的需要交很多的税,不知道究竟要涉及到几种税项及过户手续费用,烦请律师帮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