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03改制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在登记注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司法人以签定劳动合同为条件,用不正当的条件使所有原股东跟其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多次修改公司章程。在拖了6年后,其于企业法人形式向工商局出具虚假证明,对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请问,我们之间签的受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的出资法人代表是用借条打一收据给我,我原出资一直放在公司帐上没有退出)。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办理股权证吗?
-
对你所说的情况,相当复杂,我不清楚,当时是否属于国有控股,或者职工持股会,若有职工持股会公司将你所入退还,是正常的,但是采用借款的形式,不合法,内似非法集资.
-
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签订的时候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所谓“不正当条件”是什么条件,建议带上资料咨询律师。
-
以借条的形式转让股权本身就存在问题。建议与律师面谈。
-
情况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