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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03改制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在登记注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司法人以签定劳动合同为条件,用不正当的条件使所有原股东跟其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多次修改公司章程。在拖了6年后,其于企业法人形式向工商局出具虚假证明,对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请问,我们之间签的受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的出资法人代表是用借条打一收据给我,我原出资一直放在公司帐上没有退出)。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办理股权证吗?

公司企业
2010-09-01 19: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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