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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某A共同研发了一款仪器,但是我出场地,出多研究费,还出多了很多点子,最后那款仪器是研发出来了,但是我们在专利权归属上面发生了争执。我认为我付出的比他对很多,他顶多就算是一个出钱的打下手的,凭什么跟我共享成果,请问我能不能把专利申请到我一个人上面来?

知识产权
2010-08-31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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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7条
  • 法律规定是清楚的,但是,要运用法律就必须通过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本案中,根据你的表述,你们之间可能属于一种共同享有专利权的情况,但是,如果对方主张共同所有,那么,对方就必须要通过首先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有协议约定等);其次还要证明其对该专利的完成做出了实质性贡献(该方面的举证相对困难)。如果你已经实际掌握、控制该专利成果,你可以把专利申请你一个人享有的。对方如果提出异议,是需要上述相关证据的支持方可成立。建议你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依法进行申报吧。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解决。
  • 建议协商解决,这里所涉及的不是发明人纠纷,而是专利权属纠纷。这类纠纷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又分几种情况,像您这种情况,有两种子情况供参考,第一种是委托研发,就是一方提供资金、场地和辅助工作,另一方提供技术支持,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研发方所有,委托方有免费实施的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双方的技术合作,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双方共有。上面两种情况让很多投资人觉得不合适,但规定就是如此,但问题是如果没有技术支持你花再多的钱也没有用,因此,这种情况最好是先前订一个协议。
    不要动不动就通过诉讼解决,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也不一定是最佳的途径,最好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地方知识产权局(青岛市一级)调解,更专业,还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实在不行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不迟。客观地讲,法官在技术方面普遍有点那啥,看起来挺可怜,这种情况常见于化工、生物医药、电学和计算机通讯专业,机械方面还好那么一点点。
    ——专利代理人
  • 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诉讼维权。
  • 如果对专利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应享有专利权。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你所提出的问题在于A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 不该发生的故事,建议协议解决
    不明事宜欢迎垂询
  • 如无特别约定,专利申请权应归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贡献的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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