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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寄宿学校就读三年级,6月30号下午的一个下课期间,我儿子尿急上厕所从教室跑出,刚出教室门就与正在过道上追逐打闹的两位同学中的一位女生相撞,致该女生两颗上门牙断裂,请问在此事件中校方是否有责任?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其它综合
2010-08-30 16:54:2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如果校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就有责任,在学校期间父母的监护权已经暂时转移到了学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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