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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粉末喷涂厂,没有生产半成品铝材的能力。受一个铝材销售客户的委托,在另外一个有生产半成品铝材的大厂购进了一吨多半成品铝材给予加工,销售给了客户。所销售出的型材后来被另外一家公司查出是他们公司的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现在这家公司告我们厂侵权。并要赔偿经济损失. 我们在不知道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对我们购买回来的半成品铝材进行了表面喷涂加工。我们在得知是该公司的专利产品后,已经向对方公司提供了购进发票和发货凭证,请问我们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
2010-09-03 15:44:1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是不是侵权需要认定,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像您这种情况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很弱,最多是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不知道且能够提供购进发票和发货凭证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赔偿损失的,这种情况属于构成侵权但不用赔偿损失的情形,属于专利法第70条所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不需要太紧张,对方在明白了这种情况之后,通常也不会追究您的责任,追究也没有多大意义,最大的可能是对方想引出生产厂家,从您这里拿到销售事实的证据,您就安全了。
    ——专利代理人
  • 使用不属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自己购买使用是不侵权的。
  • 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则你需要提供购货发票及你所提到的进货手续等凭证来证明你: 进货渠道合法 应对将来的诉讼。 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停止使用、销售活动。
  •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您作为经销商,可以在提供合法来源基础上,免除赔偿责任,您只要以后不再销售该产品即可,因此,没有必要惊慌。该合法来源可以包括您从生产商进货的发票或是购物合同,您从其他经销商进货的发票或购物合同等。
    详细情况,建议来电沟通。
  • 你们厂购进半成品,再经过喷涂之后销售成品,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太大的争议。
    你们销售的成品,没有对该半成品的形状作出改变,如果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稳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也不会存在太大争议。
    如果你们能够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包括合同,发票等),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承担除了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比如立即停止销售等。
    同时,你们可以请律师进一步对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进一步分析,可以尝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如果该专利能够被无效,那么视为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没有侵权行为的说法了。具体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 你们购买半成品,经过喷涂之后销售成品,这个行为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太大的争议。
    你们销售的成品,没有改变半成品的形状;如果半成品构成侵权,那么成品也自然构成侵权。但是你们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合同/购进发票和发货凭证等),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承担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如立即停止销售等。
    你们也可以请知识产权律师对涉案专利进一步分析,尝试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如果该专利能够被宣告无效,则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自然不会存在侵权行为!详细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 你好 你们的行为当属侵权无疑,因为不知道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不影响你们构成侵权。但是对于对方所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只赔偿合理的部分,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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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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