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给一家厂里在外面做销售的,开了门市,当时为了方便工商注册使用了我的名字,其中有部分应收款不能收回,我在2006年底是写了一份店面的记账单,内容为 2005年结欠260000 下面是2006年全年厂方发货的明细和我汇款的明细然而今年他们利用经侦大队的亲戚来做笔录让我在上面签字承认该记账单是我所写,然后向法院起诉让我偿还这笔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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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商登记注册系用你的名字(虽然没有表述清楚注册成立的是个体工商户或有限公司),且以你的名义出具了欠条,本案你作为适格被告是成立的。至于你与实际欠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代办或者仅仅是作为业务员等等,可以通过事后追偿的方式行使权利。若确实存在类似情形,建议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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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描述的事实不是很清楚,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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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详细了解案情,看过书面资料
才能分析,欢迎来电,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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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