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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一年前租了个房子,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写的是 如果出现了 垃圾运输费 是需要我们支付的。现在一年过去了,前几天我们退房了,我交房交钥匙了,房东也已经退还我们押金了,也就是我们双方同意解除了合同。但是这个时候物业突然冒出来向房东要物业费,是38元一个月,收一年的。然后房东就扣押我们一些没来得及拿走的物品,要我们缴纳一年的物业费才给归还。现在我想问的就是,我们签了垃圾运输费是否就等于要缴纳物业费?我们在正常情况下已经终止了合同是否还是需要缴纳现在突然冒出来的物业费?还有,物业他们说他们贴过告示,还跟我们说过要缴纳物业费,但是我们在租房的时候有好几个人,并没有看见任何告示,也没有收到他们任何形式的通知,并且物业也没有因为所谓的不缴纳物业费而停水停电。并且我们这个小区我们刚进去的时候还没盖完,我最后临走的一段时间楼梯电灯也是不亮的,小区内还挖了一个大坑,物业以何种方式体现了他们物业的价值? 请问我们是否有义务要缴纳现在这个物业费?房东是否有权利扣押我们的物品?目前就是这个问题了 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9-12 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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