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一朋友借我钱后说半月后就还我,可是到期后一直找多种理由说以后再还,后来我觉得有问题了后才叫他补写了借条,他和我户籍地也不是一个城市,之后他将电话停机了3个月,我只有他的QQ和邮箱,但是怎么发信息给他也不回,事情就这样一直过了1年多,现在经多方联系才知道他的电话开通了,但是没有登记实名制的,我打通过他的电话是他姐姐接到的及他朋友的电话确认电话号码是他的,也做了录音,他本人怎么也不接,在没办法的情况我按他的身份证上的地址去找过多次,也发现他的身份证地址也不是他真实住址,找不着他,他一直行踪不定,无赖之下我向他的住所地发院提起诉讼,可是他的身份证地址与他的实际住所地址不一致,法院传票也不能送达,法官打电话给他,他也不承认他是我起诉的人,法院说叫我撤诉,我应该怎么办?
我可以申请公告送达和申请保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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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因此关于债务追讨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关于传票送达可以依照上述各中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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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纠纷,知道对方姓名、住址及联系电话就行了(便于确定其身份或受案法院通知对方应诉,写明身份证号码让其抵赖不成效果更好);证据有借条(其亲自书定或是亲笔签名及手印)足够了,在诉讼时效期间(借款日期或是还款日期后2年内)提起诉讼,超过视为放弃追偿权利(有在诉讼时效内索要录音和3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曾索要证实材料及出庭证言的可延长诉讼时效);借条上未约定赔还时间的主张不了逾期赔还利息(利率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依据,因逾期赔还带点惩罚性质可参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利息价款,审理中被告主张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合理合法、其不主张就可能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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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不能找到被告一方时,可以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传票送达到被告处。如果被告仍然不接受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在对方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之星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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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到身份证上辖区派出所去询问对方的户籍情况,只有向法院提供真实的户籍材料,才能申请公告送达;2、如果查讯到对方财产,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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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