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1号上班,到2010年8月9号离职的,本来公司是打算让我上班上到7月31号的,但由于我刚好在外省出差,于2010年8月8号回深圳的,9号一到公司就通知我裁员裁掉了,公司只补偿的了两个月的工资给我,请问这种赔偿方式合不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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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视为违法辞退,应总计赔偿你五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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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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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再补三个月的工资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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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你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雇,应该赔偿五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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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