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们那得街道由于改造,现在沿街都变成了门面,我家现在要盖房子。我家和我邻居有个公用的走道是沿街,可以盖一间门面,他家在我家后面,我家比较短,本来我家是想让他家给我家后面让出一点,我家把这个走道让给她家盖门面,两家没谈妥。后来村委会插手,收了那家3万元,然后就说把那走道卖给那家了,但是有点窄,村委会就要求我家再让40公分宽给他家,给我家5千块钱,开始我爸妈不同意,一直拖到8月中旬,我爸妈9月份就要出去打工,想快点把房子盖好(之前我家房子已经拆了),就在村委会的一再催促下河自己的着急下,和村委会及邻居签订了对我家不利的合同,合同是这样的:我家让出40公分给他家,让后给我家补偿6500块钱。事后我知道后,觉得很受气,很不公平,想毁约,但现在合同已经签了,现在就是想问问:这份合同算不算《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显失公平的协议,能否申请撤销,如果打官司,我家嬴的概率有多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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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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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很难,一年内撤销,胜算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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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