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夫妻出资以儿子名义注册一公司赠送给儿子,因儿子当时正在上中学,故全权委托我行使股权。2005年我用公司10%股权置换了一套A小区房子(当时价值80万元)并登记在我夫妻名下。其时儿子并没有提出异议。
2007年我和前妻离异,离婚协议中明确,儿子和其母共同生活,公司剩余股份给儿子,股权置换的A小区房子给前妻(目前,房子尚未过户)。
2010年儿子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我偿还公司10%股权的转让款80万元的一半,即40万元。
请问:
1、因房子是在2005年置换的,儿子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因股权注册时就赠送给儿子,在离婚协议中,对10%股权置换房子(登记在我和前妻名下)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3、因离婚协议至今3年,能否向法院申请离婚协议中对房子的处分行为无效,并直接将房子还给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