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在2009年6月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这一年是单位所谓的见习期,每个月除了应有的工资,还有大学生补助400元。从一开始我就基本是在独立工作,没有接受任何专项培训。在2010年8月6日我递交了辞职信,单位领导一直没有给予回复,只是人事科劝我留下,我是去意已定的,一直到8月25我都在工作岗位,把所有工作都认真交接了。自己去领导那里希望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可领导让我选择,要不留下,要不给单位补偿3000元,说是让我赔偿单位给予一年每个月的补助,还说是优惠了的。
但是据我所知,我现在辞职本身就是在合同到期以后,我也是提前给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我是不应该给予单位赔偿的。只是在签合同以后我们还签了一个补充协议,上面有关于违约金的,不知道这个对我有没有影响。
现在领导不给我签字,我办不了辞职手续,主要是我的养老手册还在单位,我的保险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