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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年未领结婚证,现出国探亲需要,今天在扬州市广陵区结婚登记处领了新证,同时填了份“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声明书内容其中一段: “本人与对方自X年X月X日(填写的是本人结婚实际日期)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又将新领的结婚证和填写的这份“声名”表拿到公证处作了公证。请问,这可以达到证明我们事实婚姻那一段吗?对办理赴美探亲及以后相关事宜还会有问题了吗?能证明了事实婚姻日期吗?请详细告知.谢谢!

涉外纠纷
2010-08-28 19:54: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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