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经营了一家歌厅,购买的全都是正版卡拉OK光盘,直接用该光盘用于经营活动。后来在闲谈中,有人说,歌厅用该光盘用于经营活动应该经过相关许可,否则就会造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我就纳闷了:现在的歌厅不都是在购买光盘播放供顾客唱歌消费的吗?这怎么会是著作权侵权行为?所谓的“应该经过相关许可”是指向谁取得许可呢?超级纳闷,闷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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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看下购买的光盘上的说明,都是说仅供自己欣赏不能用于商业活动,否者应支付使用费。以前包括现在,中国对于著作权的重视都不够,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宣传上,都有欠缺,更别说保护了。以至于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形,大家都在用,却不知是侵权,然后还理直气壮。建议你到当地律所当面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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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杨玉林律师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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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光盘只可以自己听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你要经营卡拉OK要经过光盘歌曲的权利人许可,否则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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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前几年吵得沸沸扬扬,需要向音乐协会类组织交纳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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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