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0年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因经济困难而拖延领取证书。10年终于凑齐款项,欲交款领取证书。此时,国土环境资源局答复:已遗失本人的所有档案材料;更改后的新法规不允许办理私人土地使用证书;00年也未办理好本人的证书。本人却在00年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登记表上,看到本人的土地证号、地号、图号、发证日期等具体内容;就本人签名领取一项空白。
想知道:1遗失档案材料,按法律法规该负怎样的责任?2该事件适用新的、还是旧的法规?3还有那些法律依据对本人有利?
本人如何才能拿到土地使用证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