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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货代,于1月份接一单子,代发货人向船东订舱出口到欧洲,客人买单出口,并自行安排拖车。柜子在3月份到港。(我司有代收代垫海运费,直接出船东提单,条款是CY-CY).直到8月初船东才来通知收货人未清关提货,说收货人说这个货物不是他们的。然后说目的港海关将货物判定为仿货,并要求收取1.5W欧元的目的港费用。然后此时,发货人已经联系不上了,找不到人了。之后船东要我司代替发货人出保函表明要弃货,好让目的港对货物进行拍卖,我司不同意,拒绝了。又将近两三个星期过去后,今天船东突然通知说此票货物目的港海关定为走私的香烟。在这个事件中,我司,即货代充当的是什么样的法律角色和地位? 很急,希望有人能帮助我,非常感谢!

涉外纠纷
2010-08-27 22:36:3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谢谢周卫平律师的回复。这边补充下问题的情况:是所有海运费和出口的费用已在客人要求签发提单前都结清了。也就是我司收到所有应收款项后,才放提单给发货人的。所以在货出口后的所有动态我司便不再关注了,谢谢!
  • 你好,你们就是货代啊,你们如并不知道发货人出口的是香烟的话,可想发货人追偿海运费等,建议直接电话联系或者面谈
  • 找发货人
  • 可能涉嫌犯罪,注意。
  • 1、你司作为货代,在本事件中,纯属货运代理的地位,相应的权利义务都应由发货人承担;
    2、直接出船东单,你司未出货代单,你司不是无船承运人,则船东没有权利向你司主张目的港费用。你司完全可以向其披露发货人的相关信息,你司只是货运代理,要其向发货人主张权利;
    3、3月份到港,8月份才通知,那你司在这期间有何作为,难道你司代垫的海运费从没有向发货人主张过?不是很理解!
    4、当时船东要求你司做弃货声明,完全可能是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的处置措施,你司可以向其披露发货人后代为作出弃货声明(不出具保函),以减少损失。
    在整个事件中,有些细节不是太了解,以上答复只是粗略的、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仅供参考!
  • 1、船东单上的shipper(托运人)不是你司,那你司纯属货运代理,如果在履行货运代理过程中不存在瑕疵的话(提单都已转交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2、前述回复关于弃货问题。既然提单你司已在收取所有应收费用后转交发货人了,实质上你司是无权也无必要出具保函并作出弃货声明的(特予纠正)。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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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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