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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993年去世,母亲尚在,另有3个兄弟。约10年前,为继承我祖父在香港的遗产,需要由我大伯和叔叔(当时健在)和我母亲、我及3个兄弟,出具继承公证书。我母亲对我说,公证员说,要我们派一个人出面继承,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这样容易操作。当时我就心存疑虑,一是认为公证员怎么能做出这样的提示,而是担心以后会真的失去继承权。由于我父亲去世前并没有对其财产作出安排,所以抱着侥幸的心理,我还是同意办理了公证。为此我和我的3个兄弟办理了放弃继承由我母亲继承的公证。 最终继承我祖父在香港的财产的事情也没有办成。 现在我母亲写了遗嘱,可能对我不利。这是我当时就担心的事情。我是否能改变以前放弃继承我父亲遗产的承诺?因为我认为当时就不是我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我没有证据表明当时我母亲的讲法。 请律师帮我出出主意。 谢谢。

继承
2010-08-26 19:00: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能证明放弃继承权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既可.还有一点,你母亲遗嘱的内容还不清楚.待事情明朗后,在行动.毕竟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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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你母亲并未发生继承,你的公证有可能能撤销,建议当面咨询.
  • 您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关于公证书的撤销问题;二是有关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反悔的问题。
    问题一中,对于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处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才应当撤销该公证书。所以您必须寻找证据向公证处证明当初放弃继承权并非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问题二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声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翻悔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在遗产处理前,你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你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在遗产处理后,你才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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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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