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员工张某,男,逝年57岁。2009年12月22日中午13点10分左右,张某打电话给某医院ICU(重症病房)主任(系张某的朋友),说是身体不舒服,要去该主任那儿检查一下。约14点以前,张某来到该主任办公室,十几分钟的唠嗑之后,该主任和一名护士开始为张某做心电图检查。就在检查过程中,张某因心脏猝死突然离世。
2010年8月,张某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李某,认为她丈夫是在上班途中发病且死亡,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请问,这属于工伤问题还是劳动纠纷问题?可以认定是上班途中死亡吗?一旦起诉,张某的妻子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说明:张某去的医院与张某工作的公司是一个路线,公司较医院远。
恳请律师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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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才可构成工伤,本案构成工伤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享受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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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由劳动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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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伤亡的,才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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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他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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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上班途中死亡,按因病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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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则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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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死在医院吗。
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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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