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正月15日与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订于正月18日开工的,可由于甲方的原因,拖到现在还不能开工。在期间我们多次催促甲方,(只是没有书面告知,)但是甲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现在以经过去半年多了,我是否有终止合同的权力。在签订合同时,以交风险保证金30万,请问怎样才能追回我所交的押金。甲方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告他合同欺诈。如果讼诉我是否能要回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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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你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退还你的30万保证金。协议不成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退还你的保证金。能否拿到钱,取决于对方是否有退还的财产能力。
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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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承包合同如何约定。2、可书面催告甲方限期开工,期满甲方仍不开工,可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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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已构成违约你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追回押金并举张违约责任。
2、建议搜集对方财产线索及时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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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起诉对方要回风险金
并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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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来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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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甲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需由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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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