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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份,我公司出资88万元收购**县国资局拍卖的一个县国企,收购后,我公司经县政府同意付该企业职工15个月生活补贴及2000元风险金,其中有25人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余150人不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后因为土地升值,县政府以工人两金的问题强迫劳动仲裁委给我公司下达了劳动仲裁书,让我公司负担180人的两金,我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县粮油加工厂整体转业给我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因此引起的职工下岗,及欠交社会保险费等纠纷,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应当由县政府解决,并驳回了我公司的申请,而县政府强制县法院以此仲裁执行我公司,我们到省高院巡视组,其认为立案是违法的,必须撤案,县领导强迫法院继续执行,我公司又申诉到省高院,而立案厅说关于劳动仲裁既不能申诉也不能上诉,中院说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不予审理而县法院又在立案强制执行,市中院立案庭说可以上省高院申诉审理,而省高院又说不能申诉不能上诉,既然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问题,我们可不可以申诉?

其它综合
2010-08-26 05:58:0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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