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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1982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可见:“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请问上述“其所在县以上”是犯罪所在地还是复员所在地?盼望回复!衷心感谢!

其它综合
2010-08-24 21:59: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