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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名在职教师,2008年7月就职,已经工作两年,当时毕业时与区教育局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到工作岗位后未再与教育局或学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但学校相关人员说我需要付给学校这两年内参加培训的费用,还需赔付给教育局未满五年服务年限的“补偿金”,请问我是否应该付这些钱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8-25 20:54:1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 要按合同执行
  • 如果你的确进行了培训,那么培训费你恐怕要承担,但学校要求补偿金没有道理。
  • 1、如果您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关于服务期的协议,那么就无须支付培训的费用
    2、关于三方就业协议,需要要看具体内容是怎么约定的。
  • 就业协议中是否有违约条款,如果没有的话,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补偿金。但是如果你坚持,可能会带来一些手续上的麻烦。
  • 您好,如果确实有培训应该支付,但是应当以实际支出数额为限;但是所谓“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付。如需帮助请致电。
  • 需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 应当支付,在具体金额上应当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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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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