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服装销售类公司上班,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不允许在离开公司两年内,到与现公司经营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就职,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法,离开公司后不竞品公司上班,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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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这样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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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你补偿才需要遵守,否则可以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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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电话咨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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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单位必需支付补偿金。若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话,该条款不生效,你可以不用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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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