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我在龙某所在地林业工作站任站长。2007年9月24日,村民龙某在县林业局办理了8立方米的杉木采伐证,10月30日我站发现其采伐严重违规,我与同事当时就报告了我县森林公安,当日并同时配合森林公安到达了现场。后龙某被判了刑,法院认定龙某超砍39立方米原木。 2010年7月县检察院就此事以玩忽职守罪追究我责任,请问我犯罪了吗? 林木采伐证是林业局发的,我在林业局下面的林业工作站. 检察院现在说是超方采伐的林木,说我站监管不力。 县检察院的说是监管不力,造成40m³立木被滥伐就要追究玩忽职守罪 。他们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8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不知立案是否正确

刑事案件
2010-08-24 10:48: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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