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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3月13日郭洁向大同市*人民法院起诉与申诉人离婚纠份一案。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开庭申理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矿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按判决结果原告郭*除应给付相关财产外,郭*仍需给付杨*现金19249元加35000元(房款)合计54249元。申请人给郭*52593.5元,两者相抵。原告仍应给付申请人1656元。申诉人于2009年7月15 日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张*骗申请人于2009年8月17日去法院取东西。向申诉人索要15000元,从早晨8点扣到晚上9点多。不给申诉人吃饭,不许走动,给戴上手铐。到晚上9点多将申诉人送到大同市矿区拘留所。法院将没有确定的判决内容强制执行索要钱财。[请问能否诉讼法院?法院该不该负责我的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损害赔偿,及人格损害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费应该是多少] 杨* 2010 九年8月23日

行政纠纷
2010-08-23 21:00: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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