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上午9点,我老婆在楼上凉衣服,陈/X住在楼下,他见我老婆衣服水滴下去了,就破口大骂,要我老婆拿开, 我老婆见陈/X和他老婆骂得历害,心里气,就没有理会,陈/X见我老婆没反映,于是跑上二楼,一掌把我老婆打倒在地,经检查,手碗骨骨折,花了医药卫生费500多,误 工三个月,!但是对方不承认是他做的,公安机关也来调查了,旁边有两个人看到了,但他们不想作证,只有一个人听到了打骂和争吵声,并且也作了证!但民警说这不能当作证据。于是民警说“对方态度较好,能不能私了”,我们没有同意!公安机关由于找不到目击证人,就不了了之了!现在我想问问:如果起诉,警说的“对方态度较好,能不能私了”这句话可以当作一种证据吗?还有这样的
旁证有用吗? 谢谢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