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前年离婚了,他和他妻子没有生养孩子,但是有一个儿子是抱养他妻姐的(超生的孩子),当时没有孩子收养协议书,现在那孩子已经十一二岁了,他俩离婚后我的这位朋友没有要这个孩子,请问,我的朋友再婚以后是否还要负担这个孩子的相关费用呢?是否有必要到法律公证处去公证一下这孩子与我朋友没有任何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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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收养孩子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
2、其次,如果符合收养的条件,当时双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可在事后补办登记手续。
3、如果未办理收养登记,你的朋友就无义务抚养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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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收养法对收养程序的规定:收养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在符合法律要件的情况下也具效力。首先,要判断你妻姐的送养行为是否合法,我国对送养人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此限制。对收养人也是有限制的,必须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还要年满30周岁。像你朋友这种既无登记,也没签协议或公证的情况,该抚养关系不成立。即你朋友与这个孩子并不是养父子关系,只能定义为不具有收养性质的抚养,并不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你的朋友离婚后无需支付抚养费。你朋友的妻子要想收养这个孩子,要到孩子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时生父母要到场,由于这个孩子已经十岁了,所以这个孩子也要到场,并同意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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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理了收养手续,没有解除收养关系的,仍要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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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啷个问题:一是是否形成收养关系;二是离婚时判决该孩子归谁抚养。关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办理收养手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从案情看,已形成抚养关系。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与你的朋友不能没有关系,而应当尽相应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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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