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在某市乡镇的市场管理所任所长,(乡镇市场管理所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下设机构,工资,经费,人事均由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统管发放,是一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管理性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四年间独自收取部分市场摊位费4000多元及市场门面屋租11000多元(均不开具发票)个人保管及开支,在逢年过节时拿其中的一部分屋租钱(自已造册自已决定,从不开会讨论过,就叫大家签名领取)作为福利补贴发给全体职工,我朋友四年间共拿出5000多元分发给职工,其它作经费开支,现检察院反贪局已立案调查几天了,,请问我朋友会被移交法院判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