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7月22日因事与人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过程中无名指远骨关节被人咬骨折,脸多处被抓伤。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她赔偿我4500元人民币。当时派出所说我的法医鉴定是轻微伤。经过一个月后法医鉴定打电话给我说要复查,因为我脸伤。法医告诉我说真正的鉴定结果是要等伤处全部好了以后才出的。当时出的鉴定是临时性的,是派出所要求的出临时性的。请问如果我脸上的伤涉及到影响面容或者我的手指有活动受限的情况,我还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吗?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8-21 11:41: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