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左右,某粮库收到蚌埠一粮食公司发出的以低价收购粮食的信函,甲(中介
人)当时在该粮库工作,并把这封信函给做粮食生意的乙看,乙把这封信函也给
了和他同行的其他人看,他们一致同意去收购这批粮食,但当时乙的妻子是坚决
反对乙去的,但丙一直说服乙的妻子让乙去。最终他们七人(除中介人)各自带
了钱款一起去了蚌埠并一致同意由乙签定了一份收购合同。蚌埠某粮食公司当晚
设宴招待了他们,乙也喝醉了。丙把乙本来缝在口袋里的钱拆下来交给了蚌埠那
家粮食公司,其他五人也各自交了钱,但谁没想到这个公司竟是个诈骗公司,他
们拿了钱逃跑了,现在其他五人都把责任推给了乙,决定去法院告乙,要求赔偿
钱款,这个赔偿是否合理呢,这个案件是否过了法律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