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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17岁,被别人打伤在县医院做了开颅手术,经鉴定为重伤(现在还昏迷),从出事到现在已经6个月了,对方也未满18周,我儿子因出院还不到6个月现在做不了伤残鉴定,在住院期间医药费花去十几万元,对方分文不给所以我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现在法院要求开庭审理刑事部分,待做完伤残鉴定后在审理民事。 第一、法院这样做是否合理?被告人的量刑标准与受害人做不做伤残鉴定有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 在对方不赔偿的情况下,假如做了伤残鉴定为一级伤残(因为现在还属于植物人啥都不知道),应判被告人多少年? 第三、 为我儿子治病已花尽了我家的一切积蓄,在儿子病情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已出院,现在被告方还有一部分财产,待民事判决后很可能被告方把所有财产转移,造成执行难使受害方最后得到的是法律白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在审理民事之前强行执行被告方现有的财产?

民事相关
2012-06-17 21:53:5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一、法院的做法并不不当,因为伤残鉴定涉及到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被告人的量刑与伤残也有一定的联系。
    二、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法院不能先行强行执行被告人的现有财产。
  • 谁规定必须六个月后才能定残?三个月不可以吗?
    残疾等级以量刑有关系,赔偿与量刑也有关联。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1999〕217号)
    第四条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不能先行强行执行被告人的现有财产
  • 一、法院的作法合理,可以分开或合并审理。二、故意伤害重伤结果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三、你现在可以提出财产保全,通过法院将对方的财产查封,以便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 第一,法院的做法合理,被告人的量刑标准与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没有关系,第二,你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执行一部分对方的财产。
  •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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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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