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10月入职现在的集团公司的,后来在集团公司内部有三次的人事调动,集团公司三个公司之间调动,每次调动都办理离职再入职,今年元旦,我从北京公司调回上海,去年调到北京公司的时候,跟上海这边总部办理了离职手续,在北京公司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到了09年12月份,上海总部要求把我调回来,在1月3日回到上海总部报到,应该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到了4月15日人事部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我写的日期是4月15日,后来人事部说要拿去盖章,过了几天才把合同给我,拿到合同的时候发现人事部将4月15日改成了1月15日,4改成1,痕迹非常明显。现在想要离职,此项劳动合同有效吗,可以申请双倍赔偿工资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