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商业股份制银行上班,原为客户经理(就是信贷员),2008年,我弟的一企业客户A公司 向我弟申请某一信贷业务,由于我弟所在的支行对该种业务受理标准门槛较高,A公司无法提交齐全的资料,且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银行内部文件,该客户的这种业务无法在我弟弟的支行办理。为了保持A公司和本银行的正常往来和人情关系,我弟弟通过向同学B申请帮忙(B所在的公司已开通该种业务,且可以办理A公司的业务)。事后,A公司为了感谢我弟帮忙,送给我弟现金15000元;同学B为了感谢我弟为其介绍业务,将盈利中的20000元现金返还我弟。 目前,由于同事举报,检察系统以职务侵占罪立案,如果获刑,基本上会几年,我弟系自首,家人已退返全部35000元款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