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腰痛一个多月,于2010/7/16经CT查出患有肝癌,2010/7/24住院治疗,由于是周六,所以至周一再次在住院医院CT检查,诊断结果为肝细胞癌,胸、腹部无转移,医生确定可以手术切除,但一直未确这手术时间。
2010/7/28开始医生有开止痛药,但腰痛症状未缓解,于是2010/7/30开始打止痛针,但也只能是躺着不动便不痛,坐可站患者疼痛难忍,到2010/7/31开始出现下肢麻木、无力,站立不稳;此期间医生未要求做其它检查。
2010/8/1手术切除肝肿瘤,医生未反映有转移现象;患者仍感到腿发麻。
术后3天患者下床发觉腿仍无力、发麻,无法站立;2010/8/7拨掉尿管后,患者无法小便;2010/8/10神经科及骨科医生前来会诊,2010/8/12再次CT检查脊椎,发现已是骨转移晚期,现正在放疗。
2010/8/12查出骨转移后医生说如果先进行脊椎检查则肝切除手术不必做。
想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漏诊?需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