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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女方在南宁病重期间男方不带其进南宁医院抢救,私自带回桂林,又不告诉女方家属,当天回到桂林又不送进桂林医院抢救到第二天早上才送去桂林医院抢救,此时已错过抢救时间了,导致女方死亡后的严重后果。才通知女方家属。请问不及时抢救且又对其家属隐瞒病情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吗?这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吗?恳请尽快回复,急!急!急!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8-19 10:36: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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