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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A接手于上一个亭主B的报刊亭做生意,后与B签订了租一年报刊亭的合同。从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为一年的租赁合同。并交给B转让费1万2千元和押金5000元。当时谈的时候,B说我若觉得不想干了,可以转让,但是现在已是2010年8月中旬,快到期了,B却不让本人转让给别人。并且,谁知这B并不是真正的亭主,A才是,A也不让我转让。过去B与我谈到在报刊亭给别人做的一年的广告费(大约8000元,我有收据)却得不到,原来广告费,邮局都打钱到A的账户中去了!这笔广告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B根本是侵害了我的知情权,我根本不知道广告费原来会打入A的账户里。我们叫邮局把广告费汇入我的账号,但却没有一次汇入,全部给了A。但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没有说到广告费具体的条约,也没写到关于转让的事宜,只是我的疏忽。但现在我想求助法律,起诉A和B,要求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打赢官司的概率有多大。

证券投资
2010-08-18 1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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