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某行政机关办理某事过程中,向该行政机关出示了一份我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在几年前就签好的协议作为凭证。
在该协议中,有这么一条:
“本协议每三个月复议一次。”
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据此认为“该协议的有效期就是三个月”,所以,“该协议现在已经无效了”。
但是,我却不这么认为。
我的理解和想法,是这样的:既然该协议中是“本协议每三个月复议一次”这么样的一个说法,那么,就意味着该协议从其效力的时间维度上,应当包含了“N个三个月”,也就是说,“每三个月发生一次”的“复议”,从逻辑上应当是被包含在整个协议的一个“更大的”有效期范围之内的。
除非,“本协议每三个月复议一次”中的“复议”就是“终止”的意思,那么,“本协议每三个月复议一次”就是“本协议每三个月终止一次”。
“本协议每三个月终止一次”—— 这在逻辑上能说得通吗?!
就算我们撇开时间逻辑不谈,那么,这里的“复议”应该是什么意思呢?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大家都比较熟悉了,然而,在民事合同中如果写到“复议”一词,应该是怎么样的一个含义呢?难道就一定有“必然终止”或“必然中止”的含义吗?
恳请赐教!
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