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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济南的,09年6月份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我负责所有后勤和帐的事情)今年一直亏损,然后我想退出,店要转让,我给合伙人说之前我的投资也不要了,这个店转让多少钱,多了我也不要,当时她同意了,但是没有书面的东西。我走的时候所有的进出货单据和账本都放在店里(但是没有给她交接)这已经快两个月过去了,她突然到派出所告我,说我携带5-6万的营业额逃跑。本来就没有这么多钱,是她编的,她知道不挣钱,但是她说不知道(凭良心说我没拿过) 警察说我的错误就在于走的时候没把帐给她交接清楚,我说单子账本都在店里我去拿来做个明细就行,(我离开店之前单据和账本都在店里,我走后她还经营了近两个月,所以我不确定现在一定能找到)她却说做了帐也可能是假账。 还有一点,当时开店的时候所有的合同都是她签的字,我们之间也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就等于是我给她打工的。这个店和我没有任何关系。问题归纳: 1、没有任何合同、协议我能和店脱离关系吗? 2、账单我不确定一定能找到,这个帐该怎么办? 3、还有什么办法能证明我没有拿这笔钱? 4、如果证明我没有拿过这笔钱,能不能告他污蔑或者诬告之类的?

刑事案件
2010-08-18 15: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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