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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在网上认识了这个男人,他频繁的给我发信息打电话,如果我不接电话或者关机,他就疯狂的往我单位打电话,说是我老公,并极尽侮辱之语言。并时常给我电话充值,不许我关机或停机,否者就往我单位各个科室打电话找我。近日我告诉他我结婚了,他就非要到我的驻地来,怎么也阻止不了,还威胁我他想得到的不折手段一定得到,哪怕鱼死网破。我告诉我老公,他来了被我老公打了一顿后做火车回去了,之后他开始往我单位各个科室邮寄信件,并夹带照片,并羞辱和违背事实的败坏我的名义,并且之前邮寄很多被拼接的暴露照片,妄图威逼我跟他在一起。这个人不管怎么骂他,他都没皮没脸的纠缠,

人格尊严
2010-08-18 16:47: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诽谤需达到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想追究其刑事犯罪更是难!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并且本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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