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是劳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外资代表处工作的,后来这家代表处因为税务问题被税局查税,认为其经营规模超出代表处的要求.后来老板就重新成立了新的贸易公司.
劳务公司要求我们转签到新的贸易公司,我不同意.
劳务公司威胁我如果不同意就退回劳务公司,每个月领取最低人工.我还是不同意.
现代表处已经注销,劳务公司一直没有联系我如何处理我的问题.
我就一直继续上班.
请问
1.代表处将我退回劳务公司,每个月领取最低人工.这样做是否合理?
2. 劳务公司是否应与我解除合同,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我还在哺乳期,请问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4.劳务公司明知原用工单位已注销,拖延处理我的问题,这样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