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我入职一家零售企业(福建晋江)北京办事处的人事专员,公司规定试用期后才签合同交社保,所以现在处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状态。现在北京办事处要与山东合并,总部要我们调往山东,但我们不愿意调往山东工作。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而赔偿我2个月工资(试用期第二个月起如未签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另外,我同事有签劳动合同,不愿意去山东工作,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标准给予赔偿。
备注:我们是与福建省晋江市的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北京分公司没有注册,以(门店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名誉经营。请问这种情况,我申请北京劳动局的仲裁他们会不会受理?公司有没有什么空子不给予我们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