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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于2010年1月19日取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书面受理证明,3月20日有关生产许可证评审组来企业评审通过,4月28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来企业检查确认在产品上粘贴QS质量安全标志违法,要求缴纳15万元处罚保证金,被企业拒绝,5月20,企业收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请问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质量法冒用认证标志处罚企业10万元(案值认定41万元)合适吗?

损害赔偿
2010-08-18 13: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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