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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于2009年6月在我经营的门面上发布了一副以**啤酒的商标,广告词以及代言人为底内容为“新兴**超市 电话:8******”的招牌。当时我们县**啤酒经销商共和批发部的**啤酒的业务员主动提出为我免费制做招牌,于是我就让他们把我的店名“新兴**超市 电话:8******”制做成招牌并安装好。现在工商局认定我的行为属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我于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拟对我处3000元的罚款。请问这个处罚决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呢?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抽空帮助我。麻烦您了。

经济相关
2010-08-16 19:26: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