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某木材公司签订活立木转让协议,将苏某所有的活立木转让给某木材公司,后某木材公司又将活立木转让给张某,当时木材公司及张某均未通知苏某。两年后,苏某委托张某代其办理木材采伐手续,并其木材让张某采伐出售。
本人认为木材公司与张某的转让合同书,当时没有通知苏某,应为无效合同,但后来苏某委托张某办理采伐手续,并将其木材交由张某采伐,其行为已表示认可木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书的效力。但不知适用哪条法律更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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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已经认可转让合同,则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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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转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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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