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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10年7月10日在武威住宾馆的时候遇到一个女孩,我们可以说是一见钟情。我们结交一个多月,在期间她用了我不少钱,有当面给的和通过账户寄出得。可是我现在连她的具体姓名和住址都不清楚。当面给的钱没有证据,只有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不可以作证据?我可不可以报警或起诉处理?能不能追回损失?或有啥跟好的办法?

婚姻家庭
2010-08-15 08: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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