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和一家互联网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其中要求不能带走公司的客户和供销渠道,而且该保密协议的期限未定,只说明离职之后不得如此操作。离职之后,经过1年时间我进入了与该公司操作相同业务的公司。因为该类型的公司客户一般都有自己的网站,可以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到,因此,新老两家公司有些客户有冲突存在。即该客户可以同时是我现在公司的客户,也可以是原来公司的客户,本来可以双方共存。但是原来公司认为我现在所在公司分去了他们的利润,怀疑是我泄露了公司的客户信息,用保密协议威胁我放弃工作。但是我们接洽这些客户的时候,所发的函件都说明是经过互联网了解到他们,然后洽谈成功的。请问这和保密协议有关联吗,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