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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3日在一公司上班,公司给我三个月的试用期限,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到第四个月公司才和我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办了保险(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4日——2011年6月5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吗?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是多长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多少小时,试用期是否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向员工赔偿?公司无故扣我六月份四百元工资,在我7月工20日离职,拒绝支付20天工资。

其它综合
2010-08-16 10:56: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