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7月31日办完离职手续。
我的原工作是办理二手房贷款,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8月起,我自己为老客户办理贷款,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公司。但,同时,我也在找工作,工作性质和原公司相同。
原公司听说以后,电话通知我不得私自为原有客户办理贷款业务,并在12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我的情况是:1,我现在的客户资源不是原公司固有的,是我在职期间自己接触的,并离职后,我已告知对方我离职了,但这些客户依然选择找我做贷款。2,我查看了以前的劳动合同,我签订了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只规定我要赔偿公司损失,未规定公司应给我的补偿和保密期限;竞业禁止协议说,竞业禁止补偿金包含在在职工资里了。不知这是否合理?
我离职时,公司未给我任何补偿且没有提到这事,那么我是否能以未得到补偿为由认为相关协议无效?能否继续应聘相关其他单位?
谢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